【关注•公务员法】如何理解公务员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20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才网
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开考试,是指面向社会,以考试为主要测评手段公开选拔人才。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拟录用公务员的部门职位及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考试的科目、时间和地点,考试的成绩、录用的结果等。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全面测查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能力以及专业能力素质。
严格考察, 是指招录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等进行全面了解,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
平等竞争, 是指在公平、公开的基础上,采取规范的形式,使用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在报考者之间展开竞争,实现高低优劣的比较鉴别。平等就是公民依法享有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机关公职的同等权利和机会,只要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就不应受到歧视或者享有特权。竞争就是报名人数应与职位招录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形成有效竞争。
择优录取, 是指根据报考者在考试、体检、考察等各个环节的情况,通过层层筛选实现好中选优、优中选强,最终确定拟录用人员,不搞“一考定音”、简单以分数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