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务员法】如何理解公务员的衔级制度?
发布日期:2021-12-20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才网
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衔级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依法设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的职权。目前,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衔级,有关法律法规均有规定。
实行衔级制度,主要是为了在特定的工作场景下能够迅速辩识身份,理顺指挥关系,完成工作任务。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有自己的特殊性。80%以上的人民警察在基层和一线,执勤高度分散。人民警察在打击犯罪的现场执法中经常是各部门、各警种协同作战,特定场合下可能出现彼此互不相识的情形,有警衔可以迅速确定彼此之间的指挥关系。海关公务员在打击走私的现场执法中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形。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由国家派往驻别国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以及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代表处等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工作,工作职责与维护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是代表国家进行对外交往,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体现国家意志,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等最高国家利益。为了更好地协同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需要实行外交衔级制度。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专门的衔级职级序列。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